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琪、寸光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6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易字第196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