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號00樓、賴炆驞、洪顥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附民原告 承暉精品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賴炆驞 附民原告 洪顥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玉樹 附民被告 謝宗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