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95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廣昇葉韋廷汪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顏一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案由欄所載「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第166號」等語,更正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第16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固未載「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等語,惟依本判決附件所示,該第一審判決案號顯屬漏載,於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5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