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交附民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余昇誌 住宜蘭縣○○鎮○○巷00號
- 原告
- 余陳寶色
- 原告
- 余慈惠
- 原告
- 余昇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心惠律師
- 被告
- 陳湘穎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號),於本院前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追加起訴,請求被告與陳進義、鄭岑珮連帶賠償其等損害(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及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後,原告等僅就被告部分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就被告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茲經原告等共同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第141至142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