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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2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張明道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彥霖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彥霖(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爰衡酌抗告人本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參考抗告人於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意見,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經原審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未如其他法院實務判決,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均大幅減低,抗告人本件卻未受合理寬減,請給予抗告人一個公理公平公正裁定、自新悔過機會,從新從輕有利抗告人之裁定云云。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1年3月3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固非無見。

㈡惟查,原審受理本案時,抗告人係在法務部○○○○○○○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頁),經本院審核原審112年度聲字第3610號全卷,未見原審有提解抗告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以函文詢問或其他替代方式,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未能審酌抗告人抗告時所表達上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是否可採,復未見有何顯無必要或急迫之情形,並兼衡本案定執行刑之刑度非輕,則原審就本案攸關國家刑罰權行使,於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定應執行刑案件未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為裁定,依上開說明,程序上難謂周延,其裁量審酌,難認允當。抗告理由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且為保障抗告人權益及兼顧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0日 109年4月21日 109 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2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5月16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2日11時38分許 109年4月22日12時2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8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9日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9月14日 111年9月1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3日10時8分 109年4月26日23時18分 109年4月26日22時40分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0日11時36分許、109年4月20日14時44分許、109年4月21日13時50分許 109年4月21日12時35分許 109年4月21日10時、109 年4月21日13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1日13時許 109年4月24日11時10分許 109年4月27日12時1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8日12時44分許 109年4月28日上午10時58分至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2、15472、15750、15869、15966、17325、17402、18377、18538、18540、20480、2242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8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0月1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⒉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以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6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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