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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7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江澤梁志偉章曉文

聲請人
即被告
游美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美環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一四號案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美環(下稱被告)因對法官、檢察官語意不清楚,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2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4號案件於112年10月11日進行準備程序時之開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洵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聲請尚在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4號案件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足認被告之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再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應予限制交付內容之情形,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7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