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1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冠霆柯姿佐陳勇松

聲請人
楊凱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主張維護聲請人楊凱婷之法律上權益,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聲請再審案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及「111年4月13日」行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聲請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嗣聲請人於110年12月17日對該案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受理後,訂期於「111年1月24日」、「111年4月13日」行訊問程序後,於111年5月30日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之聲請,並經最高法院於111年8月25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4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判決(節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9號判決(節本)、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裁定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71頁、第77至79頁、第87至95頁、第117至120頁)。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聲請再審案之上開2次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各該次開庭翌日起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裁定,經最高法院於111年8月25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4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而確定後之6個月內聲請,亦即至遲應於112年2月25日前提出聲請。惟聲請人遲至112年3月16日始透過其現服刑機關之法務部○○○○○○○具狀聲請交付上開2次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此有聲請人所提「聲請法庭錄音錄影狀」上所蓋「法務部○○○○○○○收受書狀戳章」,記載其收狀日期為「112年3月16日」可憑(見本院卷第3至5頁),自已逾上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期間。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之前揭2次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光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