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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2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孟宜張紹省吳元曜

原告
蘇正文
被告
盧翊存

顏鴻洲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王志豪

林宥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1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