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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原告
劉佳瑄
被告
王家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9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