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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王惟琪

原告
吳芮瑤
被告
謝富凱

劉昕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富凱、劉昕晞被訴案件,關於被害人吳芮瑤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5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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