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 原告
- 吳芮瑤
- 被告
- 謝富凱
劉昕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富凱、劉昕晞被訴案件,關於被害人吳芮瑤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