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詠全
- 選任辯護人
- 李鴻維律師
- 被告
- 牟介文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10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3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白詠全有罪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白詠全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牟介文緩刑貳年。
理由
壹、被告牟介文部分
一、審理範圍
理時表示就被告牟介文部分僅就量刑上訴,對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不爭執,不在上訴範圍內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已明示其上訴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就被告牟介文之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刑之部分,而不及於其他部分,合先敘明。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7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