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甯心怡
- 選任辯護人
-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附表二編號81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81主文欄所載有關原審(第一審)判決主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部分,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應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編號81主文欄應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核屬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