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7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東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提起上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追加起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係由「檢察官孫瑋彤追加起訴」,原判決之原本、正本誤載為「檢察官孫瑋彤提起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