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慶宏
- 選任辯護人
- 黃志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林翰
- 即被告
- 黃建誠
- 即被告
- 前列蔡林翰、黃建誠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李瑞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志堯
- 即被告
- 林志榮
- 選任辯護人
- 辜得權律師
- 被告
- 邱清雄
- 選任辯護人
- 陳致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之「張智堯」應更正為「張志堯」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被告姓名「張智堯」係「張志堯」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