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聖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聖嘉部分,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本院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所示內容之誤載情形,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欄乙、量刑上訴部分之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㈡ 王聖嘉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科罰金2萬元,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見判決第36頁第16行至第17行) 王聖嘉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就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