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鐘冠傑
- 被告
- 許恒瑞
- 被告
- 房欣怡
- 被告
- 江玉嬌
- 被告
- 廖婉菲
- 被告
- 郭昱祥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欽煌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哲華律師
- 被告
- 房凱蒂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