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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邱滋杉劉兆菊呂寧莉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聲請付與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934號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駁回確定在案,而聲請人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裁定有脫漏補判、誤記更正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聲請再審案件於113年6月18日訊問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惟脫漏補判、誤記更正非再審程序所得處理之範圍,聲請人以上開主張,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院難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4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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