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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張少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6年(2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2次)」。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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