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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嶽承黃翰義王耀興

原告
何育晴
被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5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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