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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邱忠義陳勇松葉韋廷

原告
楊采珍
被告
黃文烈

吳光訓

陳民郎

陳和順

陳玉蓮

陳柏榮

黃耀弘

江宗星

杜和軒

朱勇康

朱有康

洪冠伶

王易生

郭彥伯

陳秀如

江宗煙

邵仁苔

施清文

林景芳

羅文雄

謝昇倫

李銘斌

黃滿霞

李祈霖

陳慧玲

施景彬

江明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8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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