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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甯心怡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附表二編號81主文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81主文欄所載有關原審(第一審)判決主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部分,附表二編號4主文欄應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編號81主文欄應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核屬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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