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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6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慶宏
選任辯護人
黃志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林翰
即被告
黃建誠
即被告
前列蔡林翰、黃建誠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瑞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堯
即被告
林志榮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被告
邱清雄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之「張智堯」應更正為「張志堯」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被告姓名「張智堯」係「張志堯」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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