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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黃怡菁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聖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聖嘉部分,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本院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所示內容之誤載情形,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怡菁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欄乙、量刑上訴部分之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㈡ 王聖嘉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科罰金2萬元,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見判決第36頁第16行至第17行) 王聖嘉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就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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