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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孟宜黃于真朱嘉川

原告
鐘冠傑
被告
許恒瑞
被告
房欣怡
被告
江玉嬌
被告
廖婉菲
被告
郭昱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被告
房凱蒂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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