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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游士珺陳明偉吳祚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浩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王浩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浩軍(下稱抗告人)因犯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審核抗告人所犯前開各罪,核與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無不合,因認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綜合斟酌抗告人各次犯行之罪名、犯罪類型及罪質、犯罪時間間隔、犯後態度、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復參酌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外部、內部界限,抗告人經通知之書面陳述意見等情,就附表各罪所處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有不全之處,爰提起本件抗告,懇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審法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4)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在卷可稽(見原審聲字卷第7頁)。從而,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㈡、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中宣告刑最長為2年2月(編號3),各罪宣告刑合併為25年9月(定刑外部界限);另附表編號1至7之罪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則附表各罪審酌前開曾經定應執行刑後合併為14年9月(定刑內部界限),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固未違反上開定刑之外部及內部界限。

㈢、然本件除附表編號9以外,其餘各編號之數罪均為詐欺罪,該等罪名之罪質、侵害法益種類(財產法益)相同、抗告人於各罪中參與之犯罪手段(即擔任領款車手)相似,且除編號14外,附表其餘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5月至同年00月間,堪認係於相近時間內所犯,是以附表數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本件數罪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綜合考量抗告人就所犯各罪坦承犯行,有助案件儘速確定並執行,反映抗告人已有悔悟而願意面對罪責並接受懲罰矯正之人格特質,且抗告人犯罪時年紀甚輕,思慮難認成熟,仍具可塑性,透過監獄適度教化仍可期待改過遷善,刑之執行成效較能期待,並兼衡前揭定刑外部及內部界限(包含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之寬減幅度)、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抗告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因素,並參酌抗告人抗告意旨之意見,因認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尚嫌過重,難認符合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自無從維持。另原裁定附表編號11之「犯罪日期」欄、編號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等欄之記載容有違誤,本院更正如附表,併此指明。

五、從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本院更為適法之裁定,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為免發回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抗告人王浩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共伍罪:①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②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③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④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⑤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1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8月4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73、774、775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3、14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063號、第30145號及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6661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063號、第30145號及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66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62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第33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第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62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49號。 註:編號1所示上開數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6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681號。   註: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8月7日至110年8月17日 110年6月11日 110年6月13日 110年6月14日 110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063號、第30145號及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6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第3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19日 111年11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7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6日 111年12月5日 112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6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31號。   註: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成年人與少年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1日 110年6月18日至110年7月9日 110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6、327號、111年度偵字第30513、30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1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62號。 註:編號1至7,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15號。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共貳罪:①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②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7月29日至 110年7月31日 110年9月18日 110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7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7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88號。
編         號                 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2日至110年11月18日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0月23日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5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