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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游士珺陳明偉吳祚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浩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4「犯罪日期」欄關於「111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因該編號其餘欄位所載均屬正確,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75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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