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75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浩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4「犯罪日期」欄關於「111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因該編號其餘欄位所載均屬正確,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