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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惠立戴嘉清楊仲農

原告
魏文軒
被告
游媁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媁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26號諭知無罪,

原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其上訴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維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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