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
- 原告
- 魏文軒
- 被告
- 游媁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媁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26號諭知無罪,
原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其上訴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