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 原告
- 余秉樺
- 被告
- 張鉯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6日審理時在原告當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6日審理時在原告當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