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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邱忠義文家倩楊志雄

原告
余秉樺
被告
張鉯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6日審理時在原告當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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