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郭竫
即被告
吳柏宏
被告
廖宗祥
選任辯護人
白子廣律師
被告
李修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114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教示欄之記載,係明顯之漏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教示欄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被告李修亮部分不得上訴。 被告李修亮有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被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檢察官就被告李修亮部分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餘被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檢察官就被告李修亮不另為無罪部分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