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612號
- 上訴人
- 周學賢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林仁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翁偉倫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友銓律師
- 上訴人
- 劉政繁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陳宗豪律師
周伯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所載合議庭組織「法官雷淑雯」應更正為「法官黃美文」。
理由
一、裁判如有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判決關於合議庭組織部分,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