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07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劉曉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曉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4年3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判決正本於同年3月26日分別送達被告之住所即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居所嘉義市○區○○街000號7樓,並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上開送達已生合法效力。而被告上址住所係位於嘉義市西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在途期間為4日,是本件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後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應於114年4月19日屆滿,但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延至114年4月21日。惟被告遲至114年7月17日始提出上訴,有其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考,是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被告雖於收受前開判決正本後,於114年4月8日曾寄送翻拍照片、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資料1份至原審法院,但並未有附帶其他書狀,或在前揭照片、資料上為任何文字說明。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規定甚明,且被告收受之判決正本亦有此明確之救濟途徑教示記載。況原審於收受前揭被告寄送之照片、資料後,亦曾詢問被告目的為何,被告僅陳述其係補提證據欲證明其幫友人購買虛擬貨幣等語,原審則向被告告知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天內提起上訴等情,有原審114年4月10日之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參。被告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不論由判決正本之教示記載,或事後本院透過公務電話告知,被告應知提起上訴必須以書狀聲明不服且記載上訴理由為之,然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前,至少先以書狀聲明上訴,遲至114年7月間始具狀上訴,因認被告於114年7月17日始提出上訴,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其上訴等語。固非無見。
二、按所遞書狀未揭明提起上訴,若其內容係對於原判決有不服之表示,即應認為上訴。又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之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上訴權人如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書狀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縱令其書狀之名稱有誤用,因其真意係在提起上訴,自於上訴之效力不生影響,法院應依上訴之法定程序處理之(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收受原審判決後於法定上訴期間於114年4月8日向原審法院提出翻拍照片、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資料,該等資料雖未表明係屬上訴狀,然原審為瞭解被告提出上開資料之真意,經書記官電詢被告,被告於公務電話詢問表示:「我有收到你們的判決,不是說20天內可以補資料嗎?這些圖片和資料是想證明我真的有在幫朋友買比特幣,不是亂做有的沒的」,書記官並告知:「判決正本上面寫的是可以在收到判決後20天內提起上訴,如果您不服本案判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有原審114年4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l紙(原審卷第463頁)在卷可稽。揆諸被告於原審判決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開交易資料,參合被告於電話紀錄中表示:其收受判決後於20日內補提圖片等交易資料,欲證明其有從事比特幣交易,並未為違法行為等旨,則被告是否係對尚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意?或僅係原審判決後提出證據資料;又被告於公務電話詢問時有無表示其提出上開交易資料係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意?倘認被告提出上開交易資料並非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意,何以書記官於電話中告知被告得於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提起上訴後,被告未再提出上訴書狀,此是否表示被告提出上開交易資料即係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意。以上各情,似未臻明瞭,因攸關被告之上訴是否合法,自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審對此未遑調查究明,逕認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前聲明上訴,遲至114年7月間始具狀上訴,進而以其提起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容有未洽。抗告人執以指摘,提起抗告,尚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