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21號
- 原告
- 吳憲政
- 被告
- 吳烱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照立法本旨,乃包含檢察官起訴單一案件之一部經法院認定為無罪,惟因與經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就原告主張其投資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屬不能證明,惟因此部分被告如成立犯罪,與其經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檢察官亦未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