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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2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庚棟姜麗君陳思帆

原告
吳憲政
被告
吳烱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照立法本旨,乃包含檢察官起訴單一案件之一部經法院認定為無罪,惟因與經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就原告主張其投資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屬不能證明,惟因此部分被告如成立犯罪,與其經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檢察官亦未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2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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