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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黃怡菁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浩倫
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案號之記載,依卷內資料,係明顯之誤載,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怡菁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案由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737號、第1955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7號、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737號、第1955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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