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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7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惠立楊仲農廖怡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昱鈞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昱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履行給付,未獲置理,復經通知未遵期到庭說明,受刑人無視確定判決效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緩刑負擔,難期能恪遵法令規定,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之負擔,情節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罹患精神疾病無法穩定工作,又因本案警員執法過當造成身心創傷,承受極大壓力,影響履行緩刑負擔之能力,今受刑人已積極接受心理諮商、治療,並獲得穩定工作,願以每月7600元至7700元分期履行支付公庫義務,原審未充分審酌受刑人非惡意不履行,情節實非重大,逕予撤銷緩刑宣告,違反緩刑制度促進復歸社會之目的,顯然不符比例原則,爰請撤銷原裁定,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而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於112年7月18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受刑人受緩刑宣告,本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依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10萬元,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後通知受刑人於113年3月18日、113年6月13日到案支付,其通知書已按受刑人住居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3樓、新北市○○區○○路00號6樓合法送達,受刑人均未到案繳納,此經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15號執行卷宗無誤,足認受刑人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緩刑條件。

㈡次依受刑人所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查詢資料顯示,受刑人於110年5月27日自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無固定投保紀錄,此情為本案112年6月7日宣判前既已存在之事實,受刑人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為附條件緩刑宣告,並未提起上訴,可見對於所定緩刑條件內容及履行期限並無異議,且非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始遭遇何種重大變故影響履行能力。又受刑人於本案係於111年7月3日為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其於111年7月6日前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急診,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顏面部挫傷併鼻骨閉鎖性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併瘀青等傷勢,難認與警員執行逮捕有何關聯性,受刑人將其未履行緩刑負擔歸咎於「警員執法過當造成身心創傷」,不足為據。

㈢再者,受刑人縱遇有現實上困難未能履行緩刑負擔,非不得提出相關事證向檢察官聲請分期或展期支付,然其經檢察官二度通知履行均置之不理,再經原審通知於114年5月22日到庭陳述意見,依然置若罔聞,顯見受刑人無視本案判決宣告緩刑負擔之效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不知珍惜法院給予之機會,殊無履行緩刑負擔之懇切誠意,已使原判決宣告緩刑之基礎喪失,無從預期受刑人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確屬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未能收其預期效果。

五、綜上,原審審酌上情,認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之負擔情節重大,裁量後認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裁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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