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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9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泰誠施育傑魏俊明

抗告人
聲明異議人
游盛發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游盛發(下稱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執行在案。抗告人雖主張未收受上開確定判決,然實則已合法送達抗告人及檢察官,且無法再上訴,判決已告確定,則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結果執行,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抗告人上開主張無礙本案已確定之認定,且此並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抗告人復未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違法或不當之處,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係單純吸食毒品,並無危及他人,亦未妨害社會秩序,又性質上抗告人屬於病人,應予除刑不除罪,改以雙軌制勒戒或美沙冬替代療法,心理建設治療效果大於刑罰,加上法律明文規定不溯及既往,暨抗告人已有決心捨棄毒品,請求法院給予自新機會,俾使抗告人早日回歸社會,陪伴家人並為社會付出公益,節省國家資源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該法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8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案經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3年12月19日確定,嗣桃園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以114年執字第1991號指揮書指揮抗告人到案執行,惟抗告人未到案並經發布通緝,嗣經緝獲到案,經檢察官以114年執緝字第1200號指揮抗告人於114年5月10日入監執行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桃園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抗告人於114年5月19日之聲明異議狀指稱其未收受原確定判決書,且尚有事未處理,又被通緝,亦已自行服用舌下錠,並努力工作,請求執行檢察官暫緩執行云云,然原確定判決因抗告人設籍桃園○○○○○○○○,經本院將判決書送達其審理期間陳述之居所(即桃園市○○區○○街00號1樓)遭退回,並依法為公示送達而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可資佐證(見原審卷第71至77頁),堪認上開判決已合法送達抗告人及檢察官,業經原審詳述如前,是上開判決已告確定,則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結果執行,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

㈢再細繹上開聲明異議狀其餘主張及本件抗告意旨,均未就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提出說明或表示不服,僅主張抗告人施用毒品未傷及他人,應予除刑,又說明其個人及家庭因素,請求暫緩本件徒刑之執行云云,顯係對已經確定之裁判再為爭執,實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從而,原審駁回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呂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79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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