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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4號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柏泓羅郁婷錢衍蓁

聲請人
陳奕廷律師
聲請人
薛煒育律師
被告
沈文賓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裁判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陳奕廷律師、薛煒育律師閱覽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裁判之評議意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為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而該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故聲請人等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及修法理由,聲請閱覽該案裁定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3日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等既為該案辯護人,其等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該案件之評議意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0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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