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許力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力元(下稱受刑人)開建設公司及從事營造業,誤入非本業的環保業,誤觸法規,深知悔悟,請審酌受刑人非作奸犯科之徒,目前已執行有期徒刑5個多月,因受刑人之家境、家庭很需要本人回去處理照料,就剩餘殘刑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4年執更癸字第10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前開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2129號執行卷宗審閱無訛,是檢察官既係依上開確定之定刑裁定指揮執行,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而抗告人前揭所指既非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僅係請求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自非屬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其以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435號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毀棄損壞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年7、8月間起至107年1月4日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35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1259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125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7月28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6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1353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60號(編號2至3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至3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再字第53號)(已執畢)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3至10月間 109年3月間某日起至1090年6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9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49號、112年度偵字第49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27日 113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977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8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