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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65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孟宜黃于真朱嘉川

聲請人
即被告
張綱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及停止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以其案件仍繫屬於法院,由該法院審理中為要件,若該案件已判決,訴訟程序業經終結,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7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2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綱維(下稱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前由本院以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進行審理,然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判決在案等情,有該案本院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上開案件既經本院審結,已脫離本院之繫屬,承審法官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被告於114年12月23日始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顯無實益,應予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則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6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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