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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連育群陳思帆劉為丕

原告
董卉筑
被告
李睿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睿霖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被告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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