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泉
- 選任辯護人
- 林銘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至4「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載「徐榮澤」,均應更正為「陳錦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至4「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載「徐榮澤」,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均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