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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元斐林彥成陳俞伶

原告
許俊雄
被告
許暉旌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5年3月1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2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