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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己○○○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辛○○
共同代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戊○○
共同代理人
庚○○
被告
乙○○即卓翌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八號),原本及正本理由「乙、三」第四行內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誤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 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該誤植之「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