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