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九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九О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原名王 選任辯護人 湯明亮 黃源圖 林玠民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 第四九七九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四五O號),及同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五九○七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九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四 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九號、八十七年偵字 第八五七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七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八四號、八十 七年偵字第一○四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 六○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併案審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原名王大偉)部分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乙○○(原名王大偉)原於台北市○○路二號地下一樓經營尚薪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尚薪公司,另營業處所尚包括台北市○○路六號五樓之五),並從事電 腦周邊設備、組裝電腦販售及電腦軟硬體規劃設計等工作,然乙○○於民國八十 五年底因對外投資錯誤,經濟狀況已開始惡化,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財務 週轉已經發生困難,無力繼續支付貨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 犯意,自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在尚薪公司內,先後多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向如附表所示之廠商,以佯稱次月必定付款,或先以少量進貨取得廠商信任再大 量進貨,或一次或分次大量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各種電腦設備商品等物品,再分別 簽發發票日為八十七年二月底或同年三月間等日期,以尚薪公司,付款人為世華 銀行建成分行之支票支應搪塞,致如附表所示之廠商失其警覺、不虞有詐,均如 數交付各如附表所示貨物,再行變賣得款後逃匿離去,迨如附表所示之廠商派員 前往收取貨款時,發現尚薪公司已人去樓空,且乙○○交付之上開支票屆期提示 均遭退票,如附表所示之廠商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及恩龍興業公司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聲請併案 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然坦承曾在尚薪公司內,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 各廠商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物並均得手,以及所開具交付之尚薪公司支票皆退票 等情屬實,惟矢口否認有詐欺犯行,並辯稱:伊因投資士林分店即新站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站公司)等發生虧損,致財務週轉不靈而無力償付外界貨 款,並非有意詐騙,又公司在八十五年七月份開幕,在電腦業界有分大小月,所 謂大月是指寒暑假,且每年十二月起至三、四月間,為電子業之高峰期,伊自八 十六年十二月至八十七年二月、三月間,累積進貨量二千餘萬元,平均每月營業 額僅七百餘萬元,係屬正常營業行為,決無刻意大量進貨,自八十六年一月份至 三月份營業額每月皆達一千二百萬元以上,八十六年三月間因投資新站公司失敗 ,損失逾一千七百萬元,原冀努力渡過難關,期間依舊進貨出貨周轉營運,未料 八十七年二月計算八十六年之營收又虧損四百四十六萬九千零五十九元,嗣虧損 持續擴大,故八十七年三月結束營業,絕無惡性倒閉之預謀云云,又稱:八十六 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七年二月止之累積進貨,至八十七年三月初尚有存貨設備近八 百萬元,被告於財務危機後,債務人或有進行假扣押者,然大部分債權人均以自 力救濟方式,將乘餘存貨全部搬空抵帳,另尚有應收帳款二十三萬元未收,及籌 措十一萬元五千餘元與部分廠商和解云云。 二、惟查: (一)、右揭被告乙○○向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廠商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訂購各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及價格,以及其手法係先以小額進貨或分別開具八十七年二月底、 三月間到期之支票而令各該廠商相信被告乙○○將會付款,因而如數交付貨 物等節,已經如附表各廠商之職員辛○○、庚○○、何建成、壬○○、戊○ ○、甲○○、癸○○、丑○○、丙○○、己○○於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訊問時 或偵查、審理中分別到庭指述明白(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二四五○號偵查卷宗第十頁、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七號偵查 卷宗第二十九頁、第三十八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九號偵查卷宗第十 七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三號偵查卷宗第十一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七一九四號偵查卷宗第六頁、第十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九號偵查卷 宗第二十五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八四號偵查卷宗第十六頁,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偵查卷宗第十三頁、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四三七九號偵查卷宗第二十五頁、原審卷及本院卷),並有在被告 乙○○訂貨後,由如附表所示之廠商出具之收款通知單、出貨單、送貨單、 統一發票、對帳單、快遞單等,以及被告乙○○交付之各支票(含退票理由 單)等影本多紙及存證信函影本一紙(係被害人之一之致福有限公司寄發交 予被告乙○○者)、被告乙○○委託律師寄發之信函影本一份(其內容略載 被告乙○○自承投資失當無力償還欠債願意和解各語)在卷足考。 (二)、茲查詳閱各被害人分別交付予尚薪公司貨物之情節,或有為被告乙○○初次 向其等訂貨者,或有被害人所收受之發票日均集中於八十七年二月底、三月 間左右票據者,更不乏初始被告乙○○向其少量訂貨,而於本案情節中才在 短時間密集持續大量訂購物品者,惟被告乙○○於尚薪公司內收取貨物後, 參考上開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所言,卻於貨款履行期屆至前之八十七年二月底 即不知去向,致各告訴人或被害人登門索債無著,則觀上情節,被告乙○○ 之行徑即與尋常買賣交易之過程有別;甚至被告乙○○於本院及原審自承其 於八十五年年底間因投資失利,經濟狀況已經惡化,然其除不知量度收支, 以免經濟失衡,反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於短短不到三個月之時間對外 訂購如附表所示總值高達二千多萬元之電腦週邊產品,事後卻又未依約給付 貨款,可見其於從事交易之始,應即無意於履行上開價款之給付。何況參之 卷附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七世建發字第○五 七號函、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八八世建發字第○一四號函及所附存款明細分戶 帳、存款往來明細對帳單等所載,被告乙○○以尚薪公司之名義於前開金融 機關開設之支票帳戶,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底起,確實已呈入少支多之狀況, 甚至自八十七年三月二日更開始出現退票之情事,迨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即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更可知道被告乙○○應係有意欺罔他人 ,始會交付各該廠商無法兌付,且發票日集中在八十七年二月底及同年三月 初之票據以代貨款之交付。是以被告乙○○辯稱無詐欺之犯意云云,顯即可 疑。 (三)、再經原審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函查結果,發現被告乙○○ 於八十六年間申報之所得總收入不過四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元(平均每月 稅前所得不到四萬元),此有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北區國稅淡水徵字第八八○ ○七○○三二號函及所附乙○○八十六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核定資料 影本各一份在卷足考(八十七年度因迄至原審辯論終結之日稅捐機關尚未辦 妥整理之手續,故尚無被告乙○○申報所得稅稅捐資料),甚至經原審另行 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查結果,亦發現被告乙○○經營之尚薪公司於八十 六年、八十七年度均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併有該局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88)財北國稅資字第八八一三四六三二號函在卷足按,足徵無論被告乙 ○○或尚薪公司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其財務狀況均甚窘困,則被告乙○ ○自無於右開時間支付訂購高達二千餘萬元貨物之款項之能力,惟其竟仍執 意為之,債務屆期卻又為債權人遍尋無著,迨至事後始表示願以訂購總值一 成之價款償付各被害人(此經上開各被害廠商之人員於偵查中證實無訛,並 有被告自行提出之和解書數份在卷),益見其訂購如附表之電腦週邊設備等 之行為,即難脫有施行詐術誘令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犯行,被告 辯稱並無詐欺犯行云云,顯無足取。 (四)、至被告辯稱其八十七年三月初尚有存貨設備近八百萬元,被告於財務危機後 ,債務人或有進行假扣押者,然大部分債權人均以自力救濟方式,將乘餘存 貨全部搬空抵帳云云,已與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多次詢之彼向廠商購買之 電腦產品現在何處一節時,或稱「一半左右已賣掉,其他在倉庫裡」一語(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號偵查卷宗第十頁 筆錄)、或稱「已賣掉」各言(參同上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八四號 偵查卷宗第十七頁筆錄)尚非相同;且於本院調查時,經質之被告乙○○是 否有盤點資料結果,被告乙○○雖答稱:「有」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四月 二十一日筆錄),然證人即尚薪公司台北市○○路倉庫工程師黃健哲到庭證 稱:當時盤點沒有簽名,有作明細表,但被告乙○○所提出之明細表非伊所 製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七日庭呈新製之明細表乙份,然該明細表是否與當時實際之庫存相符,不無 疑義,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另被告乙○○復稱:八十六年三月間因投資新站公司失敗,損失逾一千七百 萬元云云,經訊據被告乙○○新站公司是否作帳,渠稱:只經營二、三個月 ,沒有作帳等語。雖被告王誠修提出新站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房屋 租賃契約書、工程合約書及(停工)協議書等併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八 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市建一字第八八二二三七一四號函暨所附尚薪公司之營利 事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為證,惟其亦難證明損失逾一千七百萬元,再渠雖 提出案外人黃種雄之印鑑證明及說明書各一份,證明被告乙○○投資科際工 場,支出費用一百一十萬元云云,縱屬實在,然該金額去一千七百萬元亦遠 ,則被告乙○○此部分之辯解,亦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經明白,被告乙○○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又其多次詐欺 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 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起訴書雖未論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五九○七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九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三 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九號、八十七年偵 字第八五七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七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八四號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四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七號(有關被告 乙○○部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九號等併案情節中被告乙○○其餘所為之詐騙情節,惟查上開 檢察官聲請併案之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前已述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四、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除前已與被害人御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開拓科技有限公司齊力資訊有限公司、及育御翔有限公司和解外,於本院調查、 審理時,再與矽帝企業有限公司、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齡電腦有限公司、 鈞達股份有限公司、甘霖科技有限公司、鴻毅電子有限公司等和解,有各該和解 書在卷可稽,原審未及斟酌之,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 、所受之刺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廠商數目及金額均鉅,所生危害非小及 犯罪後之態度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五、公訴意旨又以被告乙○○自八十七年一、二月間起,以相同方式向喬崴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聯絡人吳先生)詐騙電腦週邊產品達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云云, 但查參考原審發函通知前開公司命其陳報為被告乙○○詐騙貨物之數目及金額後 ,前開函文已經退還而無法送達,至無從明瞭該公司是否確有被害以及其情節; 再查卷內亦無任何喬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予被告乙○○之 卷證資料可稽,尤屬無從得知被告乙○○此部份詐欺犯行是否必然成立。且核 院復無其他積極証據証明被告乙○○有向上開廠商詐購財物之情事,此部分即無 法証明被告乙○○確實犯罪。但公訴人既認此部份與上開被告乙○○已論罪部分 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三○號併案意旨雖以被告乙 ○○與案外人王錦暉、王夢瑋、劉明芳涉嫌詐欺林瓊英,認與本件上開論罪部分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請求併予審理云云。但查質之被告乙○○已堅決 否認此部份情節,辯稱其並不認識林瓊英及王錦暉、王夢瑋、劉明芳等人等語。 經查告訴人林瓊英於提起前開告訴情節時,僅稱前開偵查案件被告「王大偉」係 住於「台北市○○路○段一五九號八樓」,此外別無指明前開該名被告「王大偉 」之年籍、身分,即經該案件承辦檢察官調查後,亦發現姓名為「王大偉」且有 刑事前科者,有各居住於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等共四、五人之多,且經偵 訊相關人員後(如劉明芳、李聿寬),亦未能因此查得被告「王大偉」之確實年 籍,甚至經檢察官當庭告知及發函命告訴人林瓊英陳報被告「王大偉」之確實身 分,亦未見告訴人依函所命陳報。而原審查核本案被告乙○○之住、居所及其營 業所在,亦均不在上述台北市○○路○段一五九號八樓中,有被告乙○○之戶籍 謄本一件在卷足按,可見被告乙○○所辯:林瓊英告訴之被告「王大偉」並非為 伊一節,即非不足採取。參酌併案情節亦未指明本件被告乙○○有何詐騙林瓊英 之經過,尤屬無法證明本件被告乙○○確涉此部份不法情事。綜上,此部份併案 案情節既無法證明係屬本案被告乙○○所為,自與前開論罪部分不生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請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下金錢單位新台幣元) ┌──────┬──────┬─────┬──────┬───┐ │公 司 名 稱 │購 貨 品 名 │金 額│訂 購 時 間 │備 註│ ├──────┼──────┼─────┼──────┼───┤ │展碁國際股份│電腦周邊產品│1,339,274 │86.12.4 │ │ │ │ │ │86.12.5 │ │ │ │ │ │86.12.10 │ │ │ │ │ │86.12.17 │ │ │ │ │ │86.12.24 │ │ │ │ │ │86.12.26 │ │ │ │ │ │86.12.31 │ │ │ │ │ │87.1.6 │ │ │ │ │ │87.1.8 │ │ │ │ │ │87.1.10 │ │ │ │ │ │87.1.12 │ │ │ │ │ │87.1.13 │ │ │ │ │ │87.1.14 │ │ ├──────┼──────┼─────┼──────┼───┤ │捷元股份有限│光碟片等 │3,812,149 │87.1.26 │ │ │公司 │ │ │87.2.9 │ │ │ │ │ │87.2.24 │ │ ├──────┼──────┼─────┼──────┼───┤ │台碩國際股份│筆記型電腦等│1,060,866 │87.1.5 │ │ │有限公司 │ │ │87.1.12 │ │ │ │ │ │87.1.15 │ │ │ │ │ │87.1.16│ │ │ │ │ │87.1.22 │ │ │ │ │ │87.1.24 │ │ │ │ │ │87.2.7 │ │ │ │ │ │87.2.9 │ │ │ │ │ │87.2.21 │ │ │ │ │ │87.2.25 │ │ │ │ │ │87.2.27 │ │ ├──────┼──────┼─────┼──────┼───┤ │子○○股份有│噴墨印表機等│ 213,150 │87.2.11 │ │ │限公司 │ │ │87.2.25 │ │ ├──────┼──────┼─────┼──────┼───┤ │建達國際股份│IBM硬碟等 │ 229,740 │86.12.31 │ │ │有限公司 │ │ │87.1.9 │ │ ├──────┼──────┼─────┼──────┼───┤ │聯強國際股份│電腦周邊產品│4,411,502 │86.12.24 │ │ │有限公司 │ │ │86.12.26 │ │ │ │ │ │86.12.30 │ │ │ │ │ │86.12.31 │ │ │ │ │ │87.1.2 │ │ │ │ │ │87.1.3 │ │ │ │ │ │87.1.5 │ │ │ │ │ │87.1.6 │ │ │ │ │ │87.1.7 │ │ │ │ │ │87.1.10 │ │ │ │ │ │87.1.12 │ │ │ │ │ │87.1.13 │ │ │ │ │ │87.1.14 │ │ │ │ │ │87.1.15 │ │ │ │ │ │87.1.16 │ │ │ │ │ │87.1.17 │ │ │ │ │ │87.1.19 │ │ │ │ │ │87.1.21 │ │ │ │ │ │87.1.22 │ │ │ │ │ │87.1.23 │ │ │ │ │ │87.1.24 │ │ │ │ │ │87.2.2 │ │ │ │ │ │87.2.3 │ │ │ │ │ │87.2.5 │ │ │ │ │ │87.2.6 │ │ │ │ │ │87.2.9 │ │ │ │ │ │87.2.12 │ │ │ │ │ │ │ │ ├──────┼──────┼─────┼──────┼───┤ │丁○○○○股│電腦周邊產品│1,298,935 │86.12.30 │ │ │份有限公司 │ │ │87.1.3 │ │ │ │ │ │87.1.12 │ │ │ │ │ │87.1.15 │ ││ │ │ │87.1.19 │ │ │ │ │ │87.2.4 │ │ │ │ │ │87.2.5 │ │ │ │ │ │87.2.7 │ │ │ │ │ │87.2.9 │ │ │ │ │ │87.2.11 │ │ ├──────┼──────┼─────┼──────┼───┤ │偉泓資訊股份│聲霸卡、喇叭│1,664,685 │86.12.26 │ │ │有限公司 │等物品 │ │87.1.5 │ │ │ │ │ │87.1.12 │ │ │ │ │ │87.1.19 │ │ │ │ │ │87.1.21 │ │ │ │ │ │87.1.23 │ │ │ │ │ │87.2.2 │ │ │ │ │ │87.2.6 │ │ │ │ │ │87.2.9 │ │ │ │ │ │87.2.16 │ │ │ │ │ │87.2.17 │ │ │ │ │ │87.2.19 │ │ │ │ │ │87.2.20 │ │ ├──────┼──────┼─────┼──────┼───┤ │瑞華國際股份│電腦周邊產品│ 700,948 │86.12.25 │ │ │有限公司 │等 │ │87.1.26 │ │ │ │ │ │87.2.9 │ │ │ │ │ │87.2.13 │ │ │ │ │ │87.2.16 │ │ │ │ │ │87.2.21 │ │ │ │ │ │87.2.24 │ │ │ │ │ │87.2.27 │ │ ├──────┼──────┼─────┼──────┼───┤ │大迅有限公司│電腦主機板等│ 419,213 │87.2.4 │ │ │ │ │ │87.2.5 │ │ │ │ │ │87.2.7 │ │ │ │ │ │87.2.10 │ │ │ │ │ │87.2.12 │ │ │ │ │ │87.2.16 │ │ │ │ │ │87.2.19 │ │ │ │ │ │87.2.25 │ │ │ │ │ │87.2.26 │ │ ├──────┼──────┼─────┼──────┼───┤ │宏碁科技股份│電腦周邊產品│ 800,730 │87.2.2 │ │ │有限公司 │ │ │87.2.3 │ │ ├──────┼──────┼─────┼──────┼───┤ │凌鵬電腦股份│電腦周邊產品│2,605,987 │86.12.31 │ │ │有限公司 │ │ │87.1.2 │ │ │ │ │ │87.1.10 │ │ │ │ │ │87.1.16 │ │ │ │ │ │87.1.19 │ │ │ │ │ │87.1.23 │ │ │ │ │ │87.2.5 │ │ │ │ │ │87.2.9 │ │ │ │ │ │87.2.12 │ │ │ │ │ │87.2.16 │ │ │ │ │ │87.2.17 │ │ │ │ │ │87.2.19 │ │ │ │ │ │87.2.27 │ │ ├──────┼──────┼─────┼──────┼───┤ │致福股份有限│摩電遊俠光碟│ 499,695 │87.1.7 │ │ │公司 │片等 │ │87.1.12 │ │ │ │ │ │87.1.20 │ │ │ │ │ │87.1.21 │ │ │ ││ │87.2.17 │ │ │ │ │ │87.2.24 │ │ ├──────┼──────┼─────┼──────┼───┤ │甘霖科技有限│光碟機、記憶│ 650,870 │87.2.21 │ │ │公司 │體等物 │ │87.2.24 │ │ │ │ │ │87.2.25 │ │ │ │ │ │87.2.27 │ │ ├──────┼──────┼─────┼──────┼───┤ │恩龍興業股份│兩層式外接盒│ 0000000 │86.12.24 │起訴書│ │有限公司 │等 │ │86.12.27 │載為37│ │ │ │ │86.12.30 │2050及│ │ │ │ │86.12.30 │370057│ │ │ │ │86.12.31 │ │ │ │ │ │87.1.3 │ │ │ │ │ │87.1.6 │ │ │ │ │ │87.1.10 ││ │ │ │ │87.1.20 │ │ │ │ │ │87.1.23 │ │ │ │ │ │87.1.26 │ │ │ │ │ │87.2.2 │ │ │ │ │ │87.2.3 │ │ │ │ │ │87.2.7 │ │ │ │ │ │87.2.11 │ │ │ │ │ │87.2.12 │ │ │ │ │ │87.2.13 │ │ │ │ │ │87.2.16 │ │ │ │ │ │87.2.18 │ │ │ │ │ │87.2.20 │ │ │ │ │ │87.2.25 │ │ │ │ │ │87.2.26 │ │ │ │ │ │87.2.28 │ │ ├──────┼──────┼─────┼──────┼───┤ │寶登科技有限│電腦螢幕等 │2,017,700 │86.12.23 │ │ │公司 │ │ │86.12.30 │ │ │ │ │ │87.1.9 │ │ │ │ │ │87.1.21 │ │ │ │ │ │87.1.22 │ │ │ │ │ │87.2.2 │ │ │ │ │ │87.2.3 │ │ │ │ │ │87.2.4 │ │ │ │ │ │87.2.9 │ │ │ │ │ │87.2.10 │ │ │ │ │ │87.2.11 │ │ │ │ │ │87.2.13 │ │ │ │ │ │87.2.16 │ │ │ │ │ │87.2.20 │ │ │ │ │ │87.2.21 │ │ │ │ │ │87.2.25 │ │ ├──────┼──────┼─────┼──────┼───┤ │御得資訊股份│電腦周邊產品│ 905,416 │86.12.31 │ │ │有限公司 │ │ │87.1.13 │ │ │ │ │ │87.1.15 │ │ │ │ │ │87.2.6 │ │ │ │ │ │87.2.10 │ │ ├──────┼──────┼─────┼──────┼───┤ │矽帝企業有限│電腦周邊產品│ 254,250 │87.2.10 │ │ │公司 │ │ │87.2.11 │ │ │ │ │ │87.2.12 │ │ │ │ │ │87.2.25 │ │ │ │ │ │87.2.27 │ │ ├──────┼──────┼─────┼──────┼───┤ │鈞達股份有限│電腦周邊產品│ 402,800 │86.12.31 │ │ │公司 │ │ │87.1.12 │ │ │ │ │ │87.2.3 │ │ │ │ │ │87.2.9 │ │ │ │ │ │87.2.14 │ │ │ │ │ │87.2.24 │ │ ├──────┼──────┼─────┼──────┼───┤ │麗統電子股份│電腦周邊產品│ 255,308 │87.2.10 │ │ │有限公司 │ │ │87.2.20 │ │ ├──────┼──────┼─────┼──────┼───┤ │鴻懿電子有限│電腦周邊產品│ 972,500 │87.2.16 │ │ │公司 │ │ │87.2.17 │ │ │ │ │ │87.2.18 │ │ │ │ │ │87.2.27 │ │ ├──────┼──────┼─────┼──────┼───┤ │朋蕊資訊有限│電腦周邊產品│ 546,000 │87.2.23 │ │ │公司 │ │ │ │ │ ├──────┼──────┼─────┼──────┼───┤ │啟亨股份有限│音效卡、數據│ 628,425 │86.12.30 │ │ │公司 │機、顯示卡等│ │87.1.13 │ │ │ │ │ │87.1.15 │ │ │ │ │ │87.2.4 │ │ │ │ │ │87.2.7 │ │ │ │ │ │87.2.10 │ │ │ │ │ │87.2.12 │ │ │ │ │ │87.2.14 │ │ │ │ │ │87.2.16 │ │ │ │ │ │87.2.17 │ │ │ │ │ │87.2.21 │ │ │ │ │ │87.2.26 │ │ │ │ │ │87.2.27 │ │ ├──────┼──────┼─────┼──────┼───┤ │泓磊實業股份│CPU │ 295,000 │87.2.26 │ │ │有限公司 │ │ │ │ │ ├──────┼──────┼─────┼──────┼───┤ │威健實業股份│IBM硬碟 │ 509200 │87.1.9 │ │ │有限公司 │ │ │87.1.14 │ │ │ │ │ │87.2.9 │ │ │ │ │ │87.2.24 │ │ ├──────┼──────┼─────┼──────┼───┤ │百齡電腦有限│電腦週邊設備│ 137500 │87.2.26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