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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吳  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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