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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許增男黃鴻昌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選任辯護人
田 松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田 松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附表編號七「交付日期」及「交付方式」欄所載「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均應更正為「八十四年十月廿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或誤算或有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院前開判決,經制作正本送達予當事人後,發現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