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庚○○
辛○○
丑○○○
卯○○
辰○○
G○○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詳如附表二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庚○○、辛○○、卯○○、辰○○為共同被告癸○○之子女,丑○○○為癸○○之配偶,G○○為癸○○之媳婦,緣癸○○召集民間互助會,原告等參加其所召互助會,詎癸○○竟冒原告等之名義標走會款,致原告受有損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請;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原告姓名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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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住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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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五十八號四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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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五六八巷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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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八十七巷四號三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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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五六八巷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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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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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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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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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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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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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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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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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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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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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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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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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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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一三七巷一弄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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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一三七巷一弄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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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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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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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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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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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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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
│未○○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
│午○○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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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九十一巷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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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宇○○新台幣叁拾肆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巳○○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F○○新台幣叁拾肆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宙○○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玄○○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地○○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E○○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B○○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D○○○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天○○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寅○○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子○○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戌○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申○○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酉○○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未○○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午○○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廿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壬○○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