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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О四五號

公平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瑞華宋祺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О四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О四五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