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田 松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田 松律師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五八號)附表編號七「交付日期」及「交付方式」欄所載「八十九年十月廿四日」,均應更正為「八十四年十月廿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或誤算或有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院前開判決,經制作正本送達予當事人後,發現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