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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四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四號

上訴人
乙○○
即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丙○○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加重誹謗罪應否成立,關鍵在於案外人記者究從何處得知本案事實,又係自何人處取得系爭中譯本之內容,若係得自於被告,則被告即為本罪之直接正犯,若係源自他處,則尚應查明被告有無利用他人犯本罪,而屬間接正犯之事證,及請向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調取TVBS、TVBS-N及台視之電視新聞節目等之節目帶或側錄帶云云,然查證人即中時晚報報導有關此部分訊息之記者己○○除在原審已詳述沒有問過或見過被告本人外,於本院亦證稱沒有採訪過被告,這件事也不是被告說的,是證人本身知道此事後主動去問三組的警員,所知道的都是警員口述給我聽的,沒有看過英文原本及中文譯本等,足見被告所述其未提供資料予記者尚非不可採信,又證人即警員庚○○除於原審已陳明在派出所沒有受記者採訪外,於本院亦證稱被告報案做筆錄時無記者在場等,已證明被告報案時並無記者在場或提供資料之情事,再證人即與張怡芬一同去拍攝有關新聞之丁○○到庭證稱我們直接到丙○○的辦公室後,開始我們無法進入他們公司大門,後來張怡芬去跟他們裡面的人聯繫,進入到他們辦公室後,我們拍空景,裡面有擺丙○○的照片,我們也拍了一下,到現場時沒有看到丙○○,沒有採訪丙○○,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過丙○○,採訪到結束一直到現在(指到本院作證時)我都沒有看到丙○○,我們拍的螢幕上有打電腦,不是在丙○○辦公室打的,是我們舊公司基隆路靠忠孝東路一個大樓十三樓那邊的電腦(打的),丙○○公司的職員亦未提供資料,我們亦未看過中英文本等,該錄影帶除原審勘驗過外,經本院再次勘驗,確無被告接受採訪之事,並無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再證人潘建文到庭證稱被告公司另有傳電子郵件給我,叫我回電話給他,上面說請勿自誤,我有回電話,我第二天打電話去,接電話的是余小姐,我問他,我自誤什麼事情,他說有關這爆裂物的事情,我問他這E─MAIL是誰發的,他說是丙○○叫他發的,但此經證人余蕙芬到庭否認是丙○○叫他發的,且觀之自訴人提出之該電子郵件所載亦無被告之署名,且其內容亦非自訴人所指之誹謗內容,該證人所述亦無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再自訴人請求調取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視新聞節目等之節目帶或側錄帶一事,原審已就自訴人所述看到該新聞報導之證人潘珍妮到庭,其陳述沒聽到電子郵件的事,也沒看到訪問丙○○一段,沒提恐嚇信內容等,是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接受採訪或提供資料為誹謗自訴人之行為,事證已明,自無再為調閱之必要,又自訴人請求調取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TVBS、TVBS-N之電視新聞節目等之節目帶或側錄帶一事,因自訴人就該調取之物並未說明被告有如何誹謗自訴人之行為,且觀之上述自訴人提出之錄影帶及證人潘珍妮之所述,並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接受採訪或提供資料為誹謗自訴人之行為等,是原審認法院依法無蒐集證據之義務,於法尚無不合,另自訴人請求再傳訊證人張怡芬,因證人張怡芬於原審已到庭證述明確,且事證已明,核無再予傳訊之必要,再自訴人請求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九七九號恐嚇案(被告乙○○)之卷,因證人即記者己○○已證稱沒有採訪過被告,這件事也不是被告說的,是無調閱該卷丙○○報案之警訊筆錄之必要,又依上述中時晚報所載之內容有「收了學費又不親自授課」等語句來看,顯然不利於被告,一般人不會以毀滅自己而去誹謗他人,是被告所辯無自訴人上述所指之犯行,尚非不可採信,原審就此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故上訴人之前揭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許 宗 和

書記官 廖 艷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四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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